今晚簽署的合約全文如下,直接往下讀。原《過渡期營運與分潤協議》與《智慧財產權讓與合約》已合併為一份(2026-08-13 晚間定案):第二章分潤簽署即生效、第三章 IP 讓與於 SIIR 結案核銷完成日起 7 日自動生效。要修改條款請進 Google 文件版(可直接編輯)。正式簽署以現場列印版為準。
📄 簽署合約(合併版)|✍️ Google 文件版(可編輯)
立合約書人:
甲方:你的空間有限公司(統一編號:83772050,代表人:戴豪廷,地址:臺中市西區大忠里大忠南街 55 號 7 樓之 5)
乙方:離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62245521,代表人:王建鈞,地址:臺中市西區大忠里大忠南街 55 號 7 樓之 5)
鑑於:
一、「SmartTaxer 智慧稅務庫」現由甲方所有並營運,甲方並為「115 年度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之申請及執行主體。
二、雙方合意:過渡期間由甲方營運本軟體並依本合約第二章分潤;於 SIIR 計畫經主管機關完成結案核銷後,甲方依本合約第三章將本軟體之全部智慧財產權以新臺幣壹元讓與乙方。
三、為明確過渡期間雙方之營運分工、收益分配、稅負處理、智慧財產權讓與安排及違約責任,經雙方合意訂立本合約。
1.1 本軟體:指「SmartTaxer 智慧稅務庫」系統,其範圍為下列五項組成之全部:(1) Laravel 後端服務;(2) React 前端應用;(3) Flask OCR 辨識服務;(4) RPA 自動報稅系統;(5) 與前四項相關之知識庫、產品規格書及技術文件。版本以本合約簽署日部署於正式環境(https://smarttaxer.net )之版本為準;雙方必要時得另以書面確認各程式庫之版本識別紀錄(如 Git 提交編號清單)。
1.2 SIIR 計畫:指甲方申請並執行之「115 年度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主管機關指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1.3 讓與生效日:指依第十條所定,本合約第三章發生效力之日(即 SIIR 計畫經主管機關完成結案核銷之日起第七(7)日)。
1.4 過渡期:自本合約成立生效日起,至讓與生效日止。
1.5 未稅營收:甲方於過渡期內因本軟體實際收取之下列營業收入(均不含營業稅)之總和:
下列款項不計入未稅營收:
1.6 預估營所稅:依第 3.1 條第 (2) 款計算之甲方因本業務預估增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1.7 終端客戶:指使用本軟體服務之最終使用者。
1.8 書面:包含紙本文件及電子郵件。
2.1 甲方之權利義務:
2.2 乙方之權利義務:
2.3 禁止事項:
2.4 費用:過渡期內與本軟體相關之雲端、推廣等營運費用,屬 SIIR 計畫預算範圍者,依計畫預算支應。本合約之分潤以未稅營收為基準,不再重複扣除任何營運成本。
3.1 分潤依下列三層式公式計算:
3.2 營業稅(外加式):前項乙方分潤為未稅金額。乙方應就分潤金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予甲方,甲方另行加計 5% 營業稅給付乙方;該進項稅額由甲方依法申報扣抵。
3.3 結算與給付時點(月結):分潤按月結算——甲方應於每月十(10)日前,就上一個月實際入帳之未稅營收依第 3.1 條計算該期分潤並給付乙方;乙方應就該期分潤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予甲方(第 3.2 條)。首期自本合約成立生效當月起算,於次月十日結算。乙方應於首期結算前以書面通知甲方受款帳號,並以正式公司帳戶(非籌備處帳戶)為限;帳號變更者,應於當期結算日五(5)日前書面通知。
3.4 稅負核定調整(多退少補):甲方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如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實審)或以其他方式核定,致本業務之實際稅負與第 3.1 條第 (2) 款預估數不同者,雙方應於核定通知送達後三十(30)日內,就該年度已結算之各期分潤總額按實際核定稅額重新計算,多退少補。
3.5 帳務透明:甲方應於各期結算時提供該期本軟體之銷售與收款明細予乙方核對;乙方對明細有疑義者,應於收受後十四(14)日內以書面提出,雙方本誠信原則核對之。
3.6 遲延利息:甲方逾期給付分潤者,每逾一日應按遲延金額萬分之五計付遲延利息予乙方;逾三十(30)日經乙方書面催告仍未給付者,乙方並得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行使權利。
4.1 讓與生效日起,本軟體之銷售、收款、開立發票均改由乙方以自身名義為之,甲方即停止以自身名義銷售本軟體。
4.2 既有終端客戶之移轉及甲方之轉介佣金,依第九條辦理。
4.3 本章之分潤僅適用於過渡期。讓與生效日後之本軟體營收全部歸乙方,與甲方無涉。
甲方同意將下列智慧財產權(以下合稱「本標的」)全部讓與乙方:
一、產品名稱:SmartTaxer
二、讓與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本次讓與之對價為新台幣壹元整(NTD 1)。
一、本標的之所有權利自讓與生效日起移轉予乙方。
二、甲方應於讓與生效日後十四(14)日內完成下列交付:
三、甲方於交付完成後,不再保有本標的之任何使用權、重製權或授權權。
一、甲方擔保本標的為甲方合法擁有,且未設定任何質權、擔保或其他權利負擔。
二、甲方擔保本標的未涉及任何第三方智慧財產權之侵害。
三、甲方擔保本標的未授權任何第三方使用,且無任何未揭露之授權合約。
四、如本標的於讓與後發現有前三項之瑕疵,甲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一、甲方(你的空間有限公司)/ Hour Jungle 與 SmartTaxer 相關之既有客戶關係,於讓與生效日起移轉予乙方。
二、甲方日後轉介客戶使用 SmartTaxer 者,乙方應按該轉介客戶所生營收之百分之三十(30%)給付甲方轉介佣金;佣金按該客戶實際入帳營收計算,按月結算,乙方應於次月十(10)日前給付甲方。
一、本章(第五條至第九條)自「115 年度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SIIR)」經主管機關完成結案核銷之日起第七(7)日(即讓與生效日)自動生效,屆時無須另行換約。
二、結案核銷完成之日,以主管機關核定結案(或結案經費撥付)之文件所載日期為準;任一方知悉該日期後,應即以書面(含電子郵件)通知他方。
雙方就本合約內容及因本合約知悉之他方營業秘密負保密義務,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洩漏予第三人或供本合約以外之目的使用;期間至本合約終止後三(3)年。
12.1 成立與生效:本合約經雙方有權代表簽名並加蓋公司印鑑(公司大小章)之日成立,第一章、第二章及第四章即日生效;第三章依第十條於讓與生效日生效。
12.2 期間:第二章自成立生效日起適用至讓與生效日(即過渡期屆滿)止;第三章自讓與生效日起適用至履行完畢為止。
12.3 存續條款:本合約期間屆滿或終止、解除後,第三條(分潤,含第 3.4 條調整)、第八條(瑕疵擔保)、第十一條(保密)、第十四條(違約責任)及第十七條(準據法與管轄)於其目的範圍內繼續有效,至履行完畢為止。
13.1 一方有重大違約情事,經他方以書面催告後七(7)日內未改正者,他方得以書面終止或解除本合約。
13.2 一方受破產、重整、清算、解散之聲請或裁定,或有停業、歇業、票據拒絕往來之情事者,他方得以書面立即終止本合約。
13.3 SIIR 計畫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或提前終止者,雙方應於三十(30)日內協商修訂本合約(包括第三章讓與生效日之替代安排);屆期未能合意者,任一方得以書面終止本合約。
13.4 終止或解除之效果:本合約終止或解除時,甲方應就終止日前已實現之未稅營收,依第三條結算並給付分潤;終止或解除前已發生之權利義務,不因終止或解除而受影響。除雙方另以書面合意外,依第 13.1 條或第 13.2 條就第二章所為之終止或解除,不影響第三章讓與約定之效力。
14.1 一般違約:一方違反本合約之義務,經他方以書面催告後七(7)日內未改正者,應賠償他方因此所受之實際損害;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不另計懲罰性違約金。
14.2 重大違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賠償實際損害外,違約方並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整:
14.3 遲延利息不足彌補他方損害者,他方仍得請求不足部分之賠償。
15.1 依本合約所為之通知,應以書面為之,送達本合約抬頭所載之地址或雙方指定之電子郵件;聯絡資訊變更者,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
15.2 通知以專人送達者於送達時、以郵寄者於寄出後第三日、以電子郵件者於發送當日,視為到達。
16.1 本合約之修改或補充,非經雙方書面簽署,不生效力。
16.2 本合約構成雙方就本軟體過渡期營運、收益分配及智慧財產權讓與事宜之完整合意;本合約未約定者,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
16.3 本合約任一條款經認定無效或不可執行者,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16.4 本合約一式肆份,由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均具同等效力。
17.1 本合約之成立、效力、解釋及履行,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17.2 因本合約所生之爭議,雙方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你的空間有限公司(統一編號:83772050|代表人:戴豪廷)
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大小章(用印處):
乙方:離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62245521|代表人:王建鈞)
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大小章(用印處):
簽署日期:中華民國 ____ 年 ___ 月 ___ 日
(以未稅營收新臺幣 1,000,000 元、分潤比例 70% 為例;按月結算時,以該月實際入帳之未稅營收代入同一公式)
| 項目 | 計算式 | 金額(NTD) |
|---|---|---|
| 未稅營收 | — | 1,000,000 |
| 預估營所稅 | 1,000,000 × 33% × 20% | 66,000 |
| 可分配基礎 | 1,000,000 − 66,000 | 934,000 |
| 乙方(離碼)分潤 | 934,000 × 70% | 653,800 |
| 乙方開立發票之營業稅(甲方另付) | 653,800 × 5% | 32,690 |
| 甲方支付乙方總額 | 653,800 + 32,690 | 686,490(其中 32,690 為甲方可扣抵之進項稅額) |
| 甲方留成 | 934,000 × 30% | 280,200 |